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對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交越和搭掛進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對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交越和搭掛進行安全整治的通知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近年來,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特別是城鄉電網改造、"村村通"電話、通廣播電視等三大工程,對于提高我國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以下簡稱"三線")的建設和架設過程中,違章交越、搭掛的現象比較嚴重,由此導致的強電侵入電信機房燒毀設備、引發火災、中斷信號、中斷電氣化鐵路正常運輸和電力線路短路、倒桿、停電,以及檢修維護人員觸電傷亡等事故越來越多,已成為威脅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網絡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
為更好地解決"三線"交越、搭掛問題及存在的隱患,保證作業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保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網絡的正常運行,經有關部門研究,決定對"三線"交越、搭掛進行安全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切實搞好"三線"交越、搭掛安全整治工作
"三線"的安全與暢通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同時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與社會穩定。解決和治理好"三線"違章交越、搭掛中的事故隱患,對進一步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一)各地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政府、部門(單位)的責任,認真開發"三線"交越、搭掛安全整治工作。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牽頭組織,并要加強對安全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解決安全整治中出現的問題。
(三)"三線"的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要加強對行業內部安全整治工作的領導和督促檢查,做好有關協調和管理工作。
(四)"三線"的產權管理單位具體承擔隱患整治責任。
(五)各級規劃部門要加強"三線"路由的審批管理,對因路由資源的原因確需交越和搭掛的,要提出確保安全的要求。
二、"三線"交越、搭掛安全整治的具體要求
(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39號)、《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1982])28號)、《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95號)、原電力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通信兵部和國家廣播事業局下發的《關于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57)電設電字第224號]和國家經貿委發布的《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DL/T499-2001)、《農村安全用電規程》(DL493-2001)的規定,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責任,認真進行整改。
(二)自2003年4月起,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線路,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允許出現新的建章交越和搭掛;由于路由資源的原因確需交越、搭掛的,后建方必須經過先建方或產權方同意并簽訂交越、搭掛安全協議書,在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交越、搭掛。各級規劃部門在審批路由時要做好統一規劃安排。
(三)對2003年4月以前形成的"三線"違章交越、搭掛問題,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相互支持,依法辦事,妥善處理,確保安全"的原則,由所涉及各產權方負責對自己管轄的桿路、線路全面開展一次普查,摸清情況,統計造冊,制定整改計劃。對違章交越、搭掛的,后建方、搭掛方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四)由于路由資源的原因已經交越、搭掛且立即撤除確有困難的,后建方、搭掛方要主動與先建方、產權方聯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整改經濟補償,通過整改達到安全標準。同時,產權方要與搭掛方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強化安全管理。
(五)要進一步加強對施工、檢修維護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識和能力。同時,要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對"三線"建章交越、搭掛造成危害的認識,增強防護意識。
(六)各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支持下,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結合城鄉電網改造以及電信、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加強對"三線"違章交越、搭掛的整改力度,加強對城鄉結合部、鄉鎮、居民小區的"三線"私拉亂掛、各種進戶線及農村廣播線違規架設問題的督促檢查,并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產權方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整改。
(七)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和國務院第302號令的精神,認真落實責任制和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2003年4月后由于新的建章交越、搭掛引發的事故,以及不進行改或整改不力發生的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要按照規定,嚴格責任追究,并嚴肅處理。
(八)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單位)的實際,制定階段性整治目標,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標本兼治,常抓不懈,并要注意防止前整后亂的現象發生。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于2003年11月底前將階段性整改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