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將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適用于國家允許進口的,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舊機電產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口舊機電產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不得銷售、安裝和使用。國家根據需要,對涉及國家安全、環境保護、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的舊機電產品實施裝運前預檢驗和到貨檢驗,并以到貨檢驗為準,對其他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到貨檢驗。
對于不如實申報進口舊機電產品,逃避國家對進口舊機電管理的,一經發現,按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定處罰。對于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解除海關監管的檢驗問題,以及使用新機電產品的進口證明文件報檢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