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并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條例規定,竊電人除應補交電費外還將面臨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北京市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規定,擅自接線用電、繞越電表用電、偽造或者開啟電表鉛封用電、故意毀壞電表用電、使用特制裝置用電等行為都屬于竊電行為,都應受到處罰。供電企業為了制止竊電行為,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電,并事先通知、采取了防范事故的措施等條件下可中斷供電。
條例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制造竊電裝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竊電裝置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出售竊電裝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竊電裝置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