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 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通信建設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結合通信工程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主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按照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發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除提供貸款或資金方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也應當按本規定進行招標。
第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等有關特殊通信建設項目,可以直接發包或委托。
在原局采用同型號設備進行擴容工程設備采購的,可以直接發包或委托。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規定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章 管理及職責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本規定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實施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接受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三)審批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確認其編標和評標能力;對通信行業各專業評標專家進行資格管理;
(四)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通信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實施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接受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三)初審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編標和評標能力;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行業各專業評標專家進行資格管理。
第八條 電信運營公司總部經信息產業部書面確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投標事宜,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公司的招標投標活動,接受信息產業部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二)實施或組織實施所轄范圍內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三)負責向信息產業部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辦理實施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手續;
(四)籌備、建立所需要的各專業評標專家庫。
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招標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先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批準,落實相應資金
或資金來源,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一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通信建設項目的施工及設備、材料采購原則上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取得相應資質后,方可從事招標代理活動。其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由信息產業部另行制定。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規定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四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時間和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以及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等內容。
第十五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時,應當同時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性待遇。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項目一般要編制標底,但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時,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及信息產業部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滿足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必須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相應資質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和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必須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
第三十三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場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如果開標時發現投標文件破損,應由招標人宣布此次開標工作暫停,并負責追查責任,并確定再次開標時間。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應當眾被宣布為廢標:
(一)授權委托書不是原件或者無投標單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二)以聯合體方式投標者無聯合協議書的。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共同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在開標前5日內從信息產業部確認的專家庫中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嚴格保密。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六會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2至3家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選擇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中標。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四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
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六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留用直至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資統計工作不按期或不如實統計上報的,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十條 本規定所列違法行為,由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 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
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建設項目違反本規定,中標無效的,招示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規定重新進行招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郵政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由國家郵政局參照本規定執行,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