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 經貿委、信息產業部、國內貿易局、國家冶金局、國家建材局、國家有色局、國家石化局、國家機械局。國家煤炭局、國家紡織局、國家輕工局:
為制止低價傾銷的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維護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和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制定了《關于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發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定》是國家對工業品市場價格進行調控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是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重要規章,具有法律效力。《規定》的發布實施,對維持正常的工業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整個工業行業的健康發展,形成良好的競爭環境將產生重要影響。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規定人 依法制止低價傾銷,規范市場秩序,規范企業的價格行為。
二、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規定》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產品低價傾銷情況,研究提出有關具體品種的行業平均成本,經國家計委同意后,定期向社會發布,作為企業價格自律的警戒線,以約束企業定價行為,防止企業低價傾銷。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工業品,仍要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執行。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受理舉報案件,從嚴查處低價傾銷行為。凡涉及《規定》第五條所列行為的,均應作為低價傾銷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四、行業組織要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督促、指導企業認真執行《規定人協助行業主管部門測定行業平均成本,及時掌握、匯總行業成本、價格信息,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在制止低價傾銷、組織企業進行價格自律和協調企業之間關系等方面的作用。
五、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組織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認真學習《規定人 自覺執行《規定凡 生產企業銷售的產品價格原則上不應低于行業平均生產成本,經銷企業的銷售價格不應低于其進貨成本。各生產、經銷企業對違反《規定人 構成低價傾銷行為的要及時舉報,并積極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切實制止低價傾銷行為。
《規定》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范圍